2014年10月31日 星期五

20141027上課筆記

公共圖書館的原始構想是一種慈善事業, 為了個人的理念,


憫不識字的同胞, 將自己的館藏公開。


歐洲

英國的公共圖書館並不是地方政府自主性的意願, 中下階層的


民眾體認經由閱讀的教育是改善生活的唯一途徑, 強烈的要


才有公共圖書館。


美國

民主思想也是發展公共圖書館的重要觸媒, 英國的上層社會也


認同公共圖書館的價, 它的公職人員支持公共圖書館, 認為


對民主制度有正面的意義。


然而, 各種證據顯示, 十九世紀中葉的公共圖書館運動, 並非源


於民眾的需求, 而是少數人的發起及熱心


處於不良的或完全沒有公共圖書館服務。


中國

美國的公共圖書館以教導美國的生活方式為首要目標, 中國的


公共圖書館以移風易俗為職志, 換句話說, 政府企圖藉著公共


圖書館控制人民, 用公共圖書館改變人及其行為, 就像教育


一般。


公共圖書館是提高道德、社會和智能標準的地方


公共圖書館的若干資源, 祗供特定人士使用, 或者排拒特定人


士使用, 或者登錄使用者的資料




對於公共圖書館的目標, 有兩種截然不同的看法:

  • 人民自我學習的場所, 提供公平競爭的場所
  • 控制中下層的人民, 保持社會的現況







2014年10月24日 星期五

20141020上課筆記

公共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


一. 公共圖書館之分類:
     
()
公立公共圖書館
  1. 國立圖書館。ex:公共資訊圖書館
  2. 直轄市立圖書館。ex:台北市立圖書館
  3. 縣(市)立圖書館及縣(市)文化局(中心)圖書館(以下簡稱縣市圖書館)。
  4. 鄉(鎮、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鄉鎮圖書館)

(二)
私立公共圖書館



.公共圖書館工作人員依其工作性質:
()
專業人員
 ()
行政人員
()
技術人員
 
 
三. 公立公共圖書館館藏量以人口總數每人一冊(件)為發展目標
(公共圖書館是地方政府及中央政府的職責, 該等政府必須單獨特別立法, 採用獨立的預算科目 by公共圖書館宣言)
 
 
四. 公立公共圖書館基本館舍面積,得依人口總數館藏數量多寡定之
 
 
 

2014年10月17日 星期五

20141013上課筆記


1. 圖書館法

所有條文
 
名  稱
圖書館法  Library Act
公布日期
民國 90 01 17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為促進圖書館之健全發展,提供完善之圖書資訊服務,以推廣教育、提升
文化、支援教學研究、倡導終身學習,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
其他法令之規定。
 
本法所稱圖書館,指蒐集、整理及保存圖書資訊,以服務公眾或特定對象
之設施。
前項圖書資訊,指圖書、期刊、報紙、視聽資料、電子媒體等出版品及網
路資源。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
) 為縣 () 政府。
 
政府機關 () 、學校應視實際需要普設圖書館,或鼓勵個人、法人、團
體設立之。
圖書館依其設立機關 () 、服務對象及設立宗旨,分類如下︰
一、國家圖書館︰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以政府機關 () 、法人、團
    體及研究人士為主要服務對象,徵集、整理及典藏全國圖書資訊,保
    存文化、弘揚學術,研究、推動及輔導全國各類圖書館發展之圖書館
    
二、公共圖書館︰指由各級主管機關、鄉 (鎮、市) 公所、個人、法人或
    團體設立,以社會大眾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圖書資訊服務,推廣社
    會教育及辦理文化活動之圖書館。
三、大專校院圖書館︰指由大專校院所設立,以大專校院師生為主要服務
    對象,支援學術研究、教學、推廣服務,並適度開放供社會大眾使用
    之圖書館。
四、中小學圖書館︰指由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各級學校所設立,以中小學師
    生為主要服務對象,供應教學及學習媒體資源,並實施圖書館利用教
    之圖書館。
五、專門圖書館︰指由政府機關 () 、個人、法人或團體所設立,以所
    屬人員或特定人士為主要服務對象,蒐集特定主題或類型圖書資訊,
    提供專門性資訊服務之圖書館。
 
圖書館之設立及營運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圖書資訊分類、編目、建檔及檢索等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國家
圖書館、專業法人或團體定之。
 
圖書館應提供其服務對象獲取公平、自由、適時及便利之圖書資訊權益。
前項之服務,應受著作權法有關合理使用館藏規定之保護。
 
圖書館辦理圖書資訊之閱覽、參考諮詢、資訊檢索、文獻傳遞等項服務,
得基於使用者權利義務均衡原則,訂定相關規定。
 
圖書館辦理圖書資訊之採訪、編目、典藏、閱覽、參考諮詢、資訊檢索、
文獻傳遞、推廣輔導、館際合作、特殊讀者 (視覺及聽覺障礙者等) 服務
、出版品編印與交換、圖書資訊網路與資料庫之建立、維護及研究發展
業務。(14)
圖書館應寬列經費辦理前項業務。
 
圖書館置館長、主任或管理員,並得置專業人員辦理前條所規定業務。
公立圖書館之館長、主任或管理員應由專業人員擔任。
公立圖書館進用第一項人員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任用,必要時,得依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各級主管機關得分別設立委員會,策劃、協調並促進全國及所轄圖書館事
業之發展等事宜。
 
為加強圖書資訊之蒐集、管理及利用,促進館際合作,各類圖書館得成立
圖書館合作組織,並建立資訊網路系統。
 
圖書館為謀資源共享,各項圖書資訊得互借、交流或贈與
 
圖書館如因館藏毀損滅失、喪失保存價值或不堪使用者,每年在不超過館
藏量百分之三範圍內,得自行報廢。
 
為完整保存國家圖書文獻,國家圖書館為全國出版品之法定送存機關。
政府機關 () 、學校、個人、法人、團體或出版機構發行第二條第二項
之出版品,出版人應於發行時送存國家圖書館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各一份
。但屬政府出版品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圖書館輔導體系。
 
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實施圖書館業務評鑑,經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
或補助,績效不彰者,應促其改善。
 
出版人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經國家圖書館通知限期寄送,屆期仍不
寄送者,由國家圖書館處該出版品定價十倍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
其寄送為止。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應依法強制執行。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2. 301條款

301條款(特別301報告):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公布的關於世界各國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年度報告,

主要是針對盜版軟體,光碟等問題,給予其他列入名單的國家貿易制裁,台灣曾被列入在內,現在已除名
 
 
 

2014年10月10日 星期五

20141006上課筆記

學校圖書館宣言


<學校圖書館的目標>
學校圖書館是教育過程的一部份,下列事項是發展素養、資訊素養、教學、學習與文化的要項,也是學校圖書館的核心服務:
  • 支援與強化經由學校宣示的任務與課程體現出來的教育目標;
  • 發展並支持學童的閱讀與學習的習慣和趣味,終其一生使用圖書館
  • 提供創造與使用資訊的機會,形成知識、諒解、想像和享受
  • 支援學生評鑑與使用多種形式、格式與媒體的資訊,做為學習及實踐技術所需,包括社區內敏感的溝通模式。
  • 提供近用本地、地區、全國與全球的資源與機會,讓學生接觸多元的杷念、經驗與意見。
  • 組織各種活動,鼓勵文化與社會化的覺察與敏感度。
  • 與學生、教師、行政人員與家長攜手達成學校的任務,宣告智性自由與近用資訊是達成負責公民與參與民主的必要部份。
  • 推動閱讀,將學校圖書館的資源與服務,推向整個學校社區及其以外的地域。

真人圖書館